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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东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撤销2015年3月15日对王*东驾驶证降级的决定,原告王*东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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