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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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