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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丘**护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5月20日对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孟楼塑料颗粒厂作出的商环罚决字(2015)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依未到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具有处分执行申请权的权利,起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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