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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局与李*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丘**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商)梁水罚决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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