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清诉虞城县盐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虞城**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虞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系虞城**理局作出,虞城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虞城**理局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