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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被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被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永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永城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王*,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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