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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食**梁园分局与被执行人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梁园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梁园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宋**是饭店业主证据不足,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依法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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