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诉讼请求不规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