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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虞城**理局、虞城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虞城**理局、虞城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处罚及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物品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丘**民法院以(2015)商行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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