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虞城**理局、虞城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处罚及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物品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丘**民法院以(2015)商行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