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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知错必改,不愿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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