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质监罚字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华县迟营张庄面粉厂履行行政处罚案件款59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7450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华**监督局(2014)西质监罚字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