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平**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工商处字(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