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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铃**任公司与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社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西人社监理字(2014)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西平县**责任公司罚款和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合计1915127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平县**责任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西人社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4)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人社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社监理字(2014)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西平县**责任公司罚款及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合计1915127元。

本案执行费215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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