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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西平**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4)第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72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二郎乡万庄村委一般耕地672.4平方米建仓库。申请人作出的西国土监字(2014)第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国土监字(2014)第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72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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