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桐规罚字第B0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孙*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