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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桐柏**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告桐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高**、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被告桐**政局作出的桐财监字(20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桐柏县检察院建议书、原告工商登记档案、项目申报材料;2、证人程**、齐**、刘**等证言笔录;3、拨付专项资金材料、付款证明、司法文书;4、听证通知、听证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1月31日原告伪造材料获取财政资金属经办人原告股东监事刘**,董事、副总经理齐**的个人行为,齐**、刘**隐瞒真相,骗取公章,伪造材料,通过行贿骗取专项资金。原告没有得到该资金,资金没有到原告公司账户,齐**、刘**为个人目的,通过司法途径将资金执行走了。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桐柏县财政局辩称,刘**、齐**持加盖原告单位印章材料进行申报活动,属单位行为。原告虽没有领取专项资金,但是通过法定程序偿还了原告债务,应属原告已经领取。

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原告**公司在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报告中,伪造生产报表、会计报表、电费结算清单等申报材料,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80万元,该款拨付后,因企业对外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给债权人。2014年4月二十日桐柏县检察院向被告桐柏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被告立案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处罚告知书,8月29日送达原告;原告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12月18日组织进行了听证;12月29日送达桐财监字(20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审理中,因原告公司董事齐**、监事刘**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审理;现,桐柏县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提供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虚假材料,骗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桐柏县财政局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称系齐**、刘**的个人行为,因齐**系公司董事、刘**系公司监事,申报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二人的个人行为;奖励资金被司法部门依法执行,抵偿了公司债务,应视为原告单位已经骗取到该资金;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桐柏**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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