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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盼盼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常花园社区黄庄551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5年3月29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二项即“2、对你户违法占用的55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5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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