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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社**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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