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社**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杨**诉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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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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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因不服镇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侯)行罚决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书、镇公(侯)行罚决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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