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唐**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杨**诉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赵**诉社旗县公安局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唐河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唐国土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唐河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南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唐河**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唐河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郝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裴**诉被告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人民政府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