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通过案外自行和解得到解决,已没有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