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石爱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梅土资罚字(2014)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