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梅土资罚字(2014)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石**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石星火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石海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源局与石林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程连牛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源局与下新**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与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程**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闵将潮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