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闵将潮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闵将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