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梅土资罚字(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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