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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华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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