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华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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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15-169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吴*行政裁定书
15-183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黄**行政裁定书
15-168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吴*行政裁定书
15-170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吴*行政裁定书
15-177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黎*行政裁定书
15-179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黎*行政裁定书
长沙**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曾**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彭**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