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通运输局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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