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长沙**通运输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通运输局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罚决定(2014)0444号)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