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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大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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