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陶*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15-179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黎*行政裁定书
曾**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阮*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15-170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孙**行政裁定书
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粟**与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盛*与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