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华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