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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县)安监管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何**于2013年7月租用长沙县暮云街道许兴村一民房,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液态甲醇。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对何**作出了u0026ldquo;(长沙县)安监管罚(2014)第(16)号u0026rdquo;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何**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300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何**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缴纳罚款。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u0026ldquo;长**监罚催字(2015)1号u0026rdquo;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收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u0026ldquo;(长沙县)安监管罚(2014)第(16)号u0026rdquo;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何**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u0026ldquo;(长沙县)安监管罚(2014)第(16)号u0026rdquo;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尚未缴纳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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