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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何**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望行综处高塘岭(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材料不齐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后,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望行综处高塘岭(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8日8时40分,被执行人何**在望城区**锋西路单少大排档门店外摆放炉灶、米粉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认为被执行人何**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罚款交纳的期限为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何**。2014年11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书面催告后,被执行人何**仍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望行综处高塘岭(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自动履行,又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加处罚款2000元(从2014年11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2000元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即加处罚款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加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望行综处高塘岭(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何**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两项共计400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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