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甲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浏行执审字第002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交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行执审字第002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补办合法用地手续,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