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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源局与文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文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文某某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文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喻家组修建住宅一事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文某某送达宁国土资告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被执行人文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文某某没有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文某某作出并送达宁国土资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u0026ldquo;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12月在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喻家组占地建住宅。经实地丈量,共计占用耕地234平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我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你下达了宁国土资告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此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文某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向被执行人文某某送达宁国土资催字(2015)第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文某某在10日内主动履行宁国土资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某某没有自动履行。

被执行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会,认为自己未经审批建房违法,但请求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考虑只有一处住房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并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乡**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宁乡**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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