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商务局商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乡**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协商解决,被告宁乡县商务局已对其予以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