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杨*甲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甲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浏行执审字第002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交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行执审字第002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