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管理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长沙**管理局作出的u0026ldquo;长县工商案字(2014)第192号u0026rdquo;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了(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0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30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4月17日已缴纳罚款5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履行能力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0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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