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诉被告长沙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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