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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与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诉被告长沙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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