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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8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起诉人送达望行综罚告星城二(2015)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起诉人认为该告知书程序违法,诉至本院并请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望行综罚告星城二(2015)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系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该行为尚在行政程序运作之中,并未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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