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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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