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5月19日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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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15-170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孙**行政裁定书
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粟**与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杨*甲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浏阳**源局与被执行人罗*甲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罗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