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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29日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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