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乡沩**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周某某、刘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乡沩**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周某某、刘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沩**理委员会作出的宁沩管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沩**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宁沩管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宁乡沩**理委员会作出的宁沩管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执行事项由宁乡沩**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限被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20000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700元,由被申请人周某某、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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