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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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