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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