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常*监管罚(2014)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基于程序上未到位,向本院提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常*监管罚(2014)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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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