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资罚(2015)E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X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5)E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常**X局应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5)E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