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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护局与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环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杜**(衡东县**保养中心)自在衡东县城关镇归航路金域华府3号4号门市从事机动车维修项目以来,至今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营业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店面是自家门面,经营不违法。阿杜汽车维修保养中心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经过了环保局的同意,但环保局没有提出要求办理环评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杜**(衡东县**保养中心)自在衡东县城关镇归航路金域华府3号4号门市从事机动车维修项目以来,至今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被执行人提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经过了环保局的同意,与处罚决定书无关。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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