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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香诉被告衡山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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