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香诉被告衡山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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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梁**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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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源局申请执行谢**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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