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阳**源局与廖**、彭**、黄**劳动社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廖**、彭**、黄**于2014年3月22日作出的蒸国土资法监字(2014)01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衡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蒸国土资法监字(2014)01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