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东**源局与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行处告字(2014)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行处告字(2014)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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