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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陈仲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陈仲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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