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陶先其与祁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与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与双牌县家宴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李**与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刘**与蓝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行政警告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清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友谊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于建文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